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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