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