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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