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