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