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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