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