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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