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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