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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