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