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六、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