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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