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