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