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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