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二、管辖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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