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