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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