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