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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