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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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