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