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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