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07-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