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07-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