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07-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