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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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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