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