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