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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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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