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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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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