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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