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