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