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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