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