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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