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