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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