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