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