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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