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