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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