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