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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