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部门规章 发布:2021-12-17 共 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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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第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 第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互... 第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 第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 第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 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 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 第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 第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 第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 第三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三十条 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 第四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五条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八条 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 第五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 第六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邮政、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单位,经公安... 第七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办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规定,签订...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号牌制作发放监管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号牌制作单位和号牌质量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号牌制作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民警、警务辅助...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检验鉴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 第八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 第九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第九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