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