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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