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