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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