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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