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全部法条